云南省住建廳:《云南省建設工程消防技術導則 (2025 年版)》
1 總則
1.0.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家現行工程消防技術標準,結合云南省建筑工程發展實際,制定本《導則》。
1.0.2本《導則》適用于云南省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
1.0.3云南省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除應符合本《導則》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人員密集場所
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2.0.2重要公共建筑物
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公共建筑。
2.0.3老年人照料設施
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務的設施,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和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的統稱,屬于公共建筑。
2.0.4汽車庫(機動車庫)
停放機動車的建筑物。
2.0.5非機動車庫
停放非機動車的建筑物。
2.0.6非機動車
以人力驅動,在道路上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交通工具。
3 建筑防火
3.1防火分區及平面布置
3.1.1當住宅建筑首層設置為供住戶自用的汽車庫、非機動車庫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應劃分為面積不大于120m2,汽車停放數量不大于3輛的分隔單元,且每個分隔單元均直通室外;
2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3每個分隔單元之間及與建筑的其它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4每個分隔單元外墻門、洞口的上方,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挑出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3.1.2當住宅建筑首層設置為供住戶自用的非機動車架空停放區域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停放區域的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m2;
2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3停放區域與建筑的其它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4停放區域外墻敞開面積應大于該區域四周外墻體總面積的35%,敞開洞口均勻布置在外墻上且其長度不小于該區域周長的50%;
5停放區域外墻門、洞口的上方,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 h,挑出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3.1.3當住宅建筑首層設置為供住戶自用的儲藏隔間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嚴禁存放甲、乙、丙1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2每個儲藏隔間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m2,儲藏區域的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m2;
3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
4儲藏區域每個儲藏隔間之間及與建筑的其它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隔墻上的門采用乙級防火門。
3.1.4下列住宅配套公共用房可設置在商業服務網點內:
1設置在住宅建筑首層的社區衛生服務站、社區老年活動用房;
2設置在住宅建筑首層或首層及二層的物業管理、公廁、居委會、社區警務站等社區服務用房。
3.1.5設置在住宅建筑內的小型營業性用房,雖超出住宅投影范圍,當層數、使用功能及防火分隔劃分滿足商業網點的設置時,其防火要求可按照住宅建筑防火要求執行。
3.1.6設置在汽車庫內的設備用房應單獨劃分防火分區;當確有困難需與汽車庫合并劃分為一個防火分區時,設備用房的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500m2,且該防火分區面積應符合汽車庫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要求。設備用房采用自動滅火系統時,建筑面積也不應增加。
3.1.7當無觀眾席的學校體育運動場所確需設置在地下、半地下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應設置在地下一層,且地下一層的地面與室內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
2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000m2,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增加1.0倍;
3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當不大于2000m2設計時,該防火分區內自然排煙口的面積不應小于其室內地面面積的20%,或者防火分區至少1/4的周長面向室外。通向室外地面的設計疏散總凈寬度不應小于該防火分區所需疏散總凈寬度的70%。
3.1.8附設在坡地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可設置在任一直通室外消防車道的樓層或此樓層的下一層。
3.1.9一體化(地面式、半埋地式)消防泵站的水泵房與其他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相關規定。
3.2 安全疏散
3.2.1商店的疏散人數計算,應按營業廳的建筑面積取值,其值包含室內、外所有用于營業的面積。
3.2.2飲食建筑的疏散人數可按以下方式計算:
1飲食建筑用餐人數應按照現行《飲食建筑設計標準》JGJ 64規定的用餐面積區域取值;廚房和餐廳服務工作人員總數按不小于用餐人數的10%計算,候餐人數應按不小于用餐人數的10%計算;
2附建在商業建筑中,未劃分就餐區域時,其疏散人數計算可按商店營業廳計算;
3當有其它專業規范規定時,可按照專業規范計算。
3.2.3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錄像廳外)和健身房、棋牌室、足療店等場所疏散人數,應根據廳、室的建筑面積按不小于0.5人/m2計算,連接廳、室的公共走道面積可不計入在內。服務工作人員應按不小于疏散人數的10%計算。
3.2.4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內設置配套營業用房應按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要求計算疏散人數,配套的辦公、衛生間、倉儲和建筑面積不超過100m2的小賣部等可不計入營業廳的建筑面積。該配套用房與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處于同樓層不同防火分區且疏散完全獨立或者處于不同樓層不同防火分區時,可按其實際功能計算疏散人數。
3.2.5連接多個防火分區的下沉式廣場、避難走道除滿足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相關規定外,任一防火分區通向下沉廣場或避難走道的疏散寬度應不大于該防火分區所需設計疏散總凈寬度的50%。當防火分區不少于1/4的周長貼臨下沉廣場時,通向室外地面的設計疏散總凈寬度可適當放寬。
3.2.6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擴大防煙樓梯間前室。當疏散樓梯通過長度不超過15m的疏散走道或長度不超過30m疏散距離的區域(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時疏散距離也不增加)直通室外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疏散走道或區域與建筑的其它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確需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2疏散走道或該區域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該區域內不得設置任何可燃物;
3設置在該區域內的非消防電梯,其防火性能不應低于消防電梯的防火性能;
4擴大前室的外門應有明顯標志,便于識別。
3.2.7疏散樓梯在首層直通室外的疏散通道,應符合以下規定:
1當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的疏散樓梯分別通過不同的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時,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各自所連接的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
2當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疏散樓梯共用疏散樓梯間,并在首層通過同一條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時,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連通至該走道的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的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
3當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疏散樓梯不共用疏散樓梯間,并在首層通過同一條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時,該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地下部分連通至該走道的疏散樓梯總凈寬度與地上部分連通至該走道的疏散樓梯總凈寬度兩者中的較大值,且該疏散走道的長度(自最遠的樓梯間的出口門起算)不應大于15m;
4當地上部分的多部疏散樓梯在首層通過同一條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時,該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所連接的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
5當地下及半地下部分為汽車庫和設備用房時,疏散走道的凈寬度可不疊加計算;
6當單元式住宅的疏散剪刀樓梯共用前室、首層公共區域內不設置可燃物,且除樓梯間及前室的門外無其他門、窗洞口時,剪刀樓梯在首層可共用對外的出口。其寬度需滿足人員疏散的要求。
3.2.8當建筑裙房(裙樓)具有獨立疏散條件,與主樓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時,可根據該區域的使用功能、火災危險性、耐火等級、建筑高度或層數確定疏散樓梯的形式。
3.2.9汽車庫中不應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當每個防火分區分別設置兩個獨立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確有困難時,可采用1個獨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和1個與相鄰防火分區共用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形式,同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1當兩個防火分區共用1個封閉樓梯間作為安全出口時,通向樓梯間門均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2當兩個防火分區共用1個防煙樓梯間作為安全出口時,應分別設置前室,且通向前室的門均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3.2.10汽車停車位的設置不應阻擋安全出口,且不應影響消防設備用房、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汽車庫內最遠點疏散可按直線距離計算;但存在墻體和機械式停車位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時,此部分的疏散距離應按可行走距離計算。
3.2.11獨立、聯排低層住宅建筑的戶內樓梯間能自然通風時,其戶內安全疏散距離可計算至該樓梯間每層入口處。
3.2.12商業服務網點內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0m,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于0.26m,高度不應大于0.175m。設有1部疏散樓梯時,房間內任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22m。
3.2.13獨立建造的建筑層數不大于2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商業建筑,疏散樓梯的尺寸可執行本導則第3.2.12條的規定。
3.2.14健身房、桑拿浴室、游泳池、溜冰場的疏散人數可按照更衣(鞋)柜數量的1.1倍計算,未明確更衣(鞋)柜數量時按照商店營業廳的人員密度計算確定。
3.2.15獨立建造的地下、半地下水泵房可不設置封閉樓梯間。
3.3消防救援設施
3.3.1消防車道宜靠近建筑設置,消防車道靠建筑外墻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筑外墻不宜小于5m,不宜大于30m,且到達建筑最近安全出口的可行走距離不宜大于40m。
3.3.2消防車道坡度不應大于10%,滿足消防車滿載時正常通行的要求。當消防車道坡度大于8.0%時,應設置相應的緩坡段,并采取地面防滑或加大彎道的轉彎半徑等安全防護措施。
嚴寒、寒冷地區的消防車道坡度不宜大于8.0%。
兼作消防救援場地的消防車道,坡度尚應滿足消防車停靠和消防救援作業的要求,坡度不宜大于3%,坡地等特殊情況不應大于5%。
3.3.3消防車道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轉彎的要求,多層建筑的消防車轉彎半徑不應小于9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高層建筑,消防車轉彎半徑不宜小于12m;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層建筑,消防車轉彎半徑不宜小于16m。
3.3.4當受場地限制無法設置規則回車場時,可利用“T”字型、“Y”字型等不規則場地設置消防車回車場,消防車轉彎半徑應滿足本《導則》第3.3.3條的規定。
3.3.5消防救援口除符合現行《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不靠外墻的防火分區,應在走道、公共區域等公共部位設置不少于2個通向相鄰設有消防救援口的防火分區的連通口。連通口應設置甲級防火門,并應向消防救援窗口方向開啟;
2建筑物各層開向敞開外廊、凹廊或陽臺的門、窗可作為消防救援口使用。
3.3.6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以及住宅與其它使用功能合建的組合建筑設置消防電梯時,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可根據各自建筑高度分別按照現行《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建筑防火設計規范》GB 50016有關住宅建筑與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
在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和住宅與其它使用功能合建的組合建筑中,設置于住宅部分或非住宅部分的消防電梯可僅在各自服務區域的每層停靠,其中商業服務網點可不停靠。
住宅建筑設有躍層戶型時,當戶內安全疏散滿足規范要求,未設置疏散門的樓層,消防電梯可不停靠。
3.3.7設置在消防電梯前室、疏散樓梯間前室或消防電梯與防煙樓梯間合用前室內的非消防電梯,防火性能不應低于消防電梯的防火性能,并應符合以下規定:
1應在首層采用醒目標識標明消防電梯的用途和操作說明;
2非消防電梯和消防電梯的轎廂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
3.3.8地下汽車庫與其它建筑合建時,汽車庫與其它使用功能場所之間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有關汽車庫與其它使用功能場所的疏散樓梯和消防電梯的設置要求,可分別根據實際服務區域的埋深和現行《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確定。
3.3.9設置在地下的設備用房、非機動車庫等的防火分區,當受首層建筑平面布置等因素限制,分別設置消防電梯有困難時,可與相鄰防火分區共用1臺消防電梯,但應分別設置前室,且開向前室的門均為甲級防火門。
3.4建筑構造
3.4.1封閉陽臺應符合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關于外墻開口之間防火分隔的規定。
3.4.2房間隔墻或門上安裝有外部人員能觀察房間內部的窗,且該窗能被擊破,則該房間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等級,可不按無窗房間的要求提高一級。
3.4.3教學建筑疏散走道兩側隔墻上設置門窗時,門窗面積之和不應超過隔墻面積的50%;當設置不低于乙級防火門窗時,可不受此限制。
3.4.4當非消防電梯與消防電梯合并設置于同一個前室內時,與消防電梯梯門正對的區域,其短邊凈寬不應小于2.4m。
3.4.5在地下室頂板上設開口時,該開口與上部建筑開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6.0m,或采取設置防火采光頂、鄰近開口一側的建筑外墻采用防火墻等措施。
3.5結構構件防火
3.5.1鋼筋混凝土梁的鋼筋保護層最小厚度應滿足相應耐火極限的要求。在計算梁鋼筋的保護層厚度時,可包括抹灰粉刷層的厚度。
3.5.2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的基礎或具有相應耐火性能的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并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結構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上部設有防火墻的承重梁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其上防火墻的耐火極限。
3.5.3隔震建筑中,隔震支座及其連接應根據建筑耐火等級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且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與其連接的豎向構件的耐火極限。隔震層防火墻及防火門窗的設置不得阻礙隔震層的變形,當設有變形縫時,構造措施應滿足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當隔震支座所處的空間無建筑使用功能,且無可燃物體存在,隔震支座無燃燒破壞的可能時,隔震支座可不采取防火措施。
3.5.4當建筑中存在消能部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承受豎向荷載作用的消能器應按主體結構的要求進行防火處理;其它有防火要求的消能器,應按其所在部位的耐火等級要求進行防火處理,但不應影響消能器的正常工作;
2消能器經過火災高溫環境后,應對消能器進行檢查和力學性能檢測,其指標下降超過15%時應進行更換。
3.5.5防屈曲鋼板剪力墻不承受豎向荷載時,應滿足梁的耐火極限要求,當設計中鋼板剪力墻承受了豎向荷載,應滿足柱的耐火極限要求。當作為防火墻時,應滿足防火墻的耐火極限要求。進行防火保護設計時,可采用噴涂防火涂料、外包不燃材料等防火保護措施。采用防火涂料時,鋼板剪力墻與周邊構件連接節點處的涂層厚度不應小于相鄰構件的涂層厚度。采用厚涂型防火涂料時,宜在涂層內設置與鋼板剪力墻相連的鋼絲網或采取其它措施。采用外包不燃材料時,應采取保證不燃材料與鋼板剪力墻牢固連接的措施。
3.5.6采用消能減震技術進行既有建筑加固改造時,消能部件的防火處理及相關要求也應滿足本導則第3.5.4條及第3.5.5條的規定。
3.5.7改造建筑的被加固構件表面有防火要求時,應根據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規定的耐火等級及耐火極限要求,根據實際做法對加固材料進行防火處理。
3.5.8消防車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場地,消防車道和救援操作場地下面的結構、管道和暗溝等,應根據消防救援時使用車輛考慮消防車荷載。
4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4.1消防給水
4.1.1專用消防水池供水的消防給水管道,不得與生活飲用水管道相連接。
4.1.2地下車庫(含人防工程地下車庫)消防用水量可按現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計算;地下室內除汽車庫、非機動車庫、設備用房外,另有商業等其他功能時,其消防用水量應按《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2014表3.3.2和表3.5.2計算確定,室內消火栓系統設計流量取二者的大值。當商業等其他功能部分與汽車庫采用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完全分隔時,可僅按該部分的體積計算。
4.1.3不同場所消火栓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按《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2014表3.6.2確定,其中:
1醫療綜合樓、教學綜合樓、辦公綜合樓等使用功能相對單一的高層公共建筑,其火災延續時間可按2.0h取值;
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旅館建筑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3.0h;
3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非住宅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4m時,火災延續時間取3h;不大于24m時火災延續時間取2.0h。
4.1.4消防水池的總蓄水有效容積大于1000m3時,應設置能獨立使用的兩座消防水池,兩座水池每座應有獨立的池壁。當為裝配水池時,相鄰池壁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7m,用于操作檢修;當為鋼筋混凝土池壁時,相鄰池壁之間的距離須滿足施工要求。
4.1.5儲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置取水口(井),當設置有臨時高壓室外消火栓給水系統時,可只設置一個消防水池取水口(井)。當消防水池為兩格(或座)時,取水口的連通管應與兩格(或座)水池都連接,取水口(井)的設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1距建筑物最近外墻直線距離150m范圍內的消防水池取水口(井)可計入該建筑室外消火栓數量,每個取水口(井)按1個室外消火栓計算;
2消防水池取水井(筒)的直徑不應小于600mm,連通管管徑應經水力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DN250;
3消防水池取水口(井)應滿足消防車可靠取水的要求,其最大吸水高度不應大于表4.1.5中海拔高度所對應的數值,消防車水泵離地高度應按不小于1.0m計算。

4.1.6消防水池(箱)的最高報警水位應按設計水位上100mm設置,最低報警水位應按設計水位下100mm設置。
4.1.7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設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1當采用立式消防水泵時,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應高于消防水泵的最高吸水管管頂;
2當采用臥式消防水泵時,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應高于最高臥式水泵泵軸;
3當采用長軸消防水泵時,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應高于長軸泵的最低一級葉輪。
4.1.8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積可按現行《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的相關規定直接選取。
4.1.9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高層建筑,其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積按高層公共建筑選取。
4.1.10多組消防水泵可共用吸水管,每格(或每座)消防水池應設置至少1根獨立的出水管與共用吸水管連通。
4.1.11一組消防水泵可共用一套流量測試裝置,并應設置閥門保證每臺消防泵均能獨立測試;測試管及壓力表應從消防泵出口的止回閥與水流方向后方的閘閥之間引出,測試管管徑按消防給水的設計流量確定。
4.1.12當消防水池無分格時,每臺消防水泵獨立設置的吸水管之間可不設連通管;水泵出水管至消防環網的輸水干管長度超過100m時,應在兩根輸水干管間設連通管和閥門。
4.1.13當建筑屋面設有停機坪時,高位消防水箱可設置在停機坪下方,但應設穩壓泵,保證停機坪消火栓的靜水壓力要求。
4.1.14具有兩個及兩個以上避難層的超高層建筑,消防給水系統應在第二避難層及以上每隔一個避難層方便操作的地點設置手抬泵或移動泵接力供水的吸水和加壓接口。
4.1.15水泵接合器與所保護建筑的距離不應大于40m。
4.2室內外消火栓系統
4.2.1設置室內消火栓的建筑,其同一防火單元內的室內消火栓布置間距不宜小于5m。不在同一防火單元的消火栓布置間距不受此條限制。
4.2.2設置室內消火栓的建筑,無使用功能,僅設置檢修口的悶頂層內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
4.2.3設置室內消火栓的建筑,其下列樓層均應設置消火栓:
1有使用功能的架空層;
2有使用功能或層高大于2.20m的隔震層。
4.2.4商業服務網點的室內消火栓應至少滿足一股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并宜設置在商鋪門口附近。當商業服務網點隔間內的上層超出其保護距離時,應在商業服務網點隔間內設置室內消火栓,其保護范圍應覆蓋上層任何部位,但該室內消火栓不應計入其他商業網點消火栓使用數量。
4.2.5老年人照料設施內應設置與室內供水系統直接連接的消防軟管卷盤,消防軟管卷盤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0.0m。當老年人照料設施內的室內消火栓配置消防軟管卷盤時,可不再單獨設置消防軟管卷盤。
4.2.6室內消火栓系統宜采用豎向環網布置方式,當采用分層水平環網布置時,除規范明確可以采用1支消防水槍的場所外,系統管道布置及閥門設置應保證每個防火分區在檢修時至少有1支消防水槍的1股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
4.2.7室內消火栓栓口動壓力大于0.50MPa時,應設置減壓裝置。
4.2.8建筑耐火等級為一、二級的商店、圖書館、檔案館與其它功能合建的單、多層公共建筑,當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設置防火分隔時,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可分別按不同類別的高度、體積和座位數,選取最大值作為室內消火栓設計流量。
4.2.9室內消火栓箱不得影響疏散通道的有效寬度。
4.2.10汽車庫內的室內消火栓布置應保證消火栓箱水平投影在劃定車位范圍以外,且不應影響汽車的停放和通行,并應確保車輛正常停放狀態下消火栓箱的開啟和使用。
4.2.11高層住宅建筑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當住宅公共部位的室內消火栓配置消防軟管卷盤時,住宅戶內可不設置輕便消防水龍。
4.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3.1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單、多層民用建筑或場所,其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置部位可參照二類高層公共建筑的設置部位。
4.3.2總建筑面積不超過2500m2,四周敞開,內部無分隔的單層生鮮交易市場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3.3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其敞開式外廊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3.4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多層及二類高層建筑內的非公共衛生間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3.5下躍式住宅的戶內地下部分與地下公共車庫及地下其他公共部位采用防火墻、甲級防火門分隔時,其戶內地下部分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
4.3.6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躍層住宅建筑,若戶內為一個防火單元,則其戶內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從同一個水流指示器接出噴淋支管。
4.3.7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當建筑內設置有自動扶梯時,應在自動扶梯最下層底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3.8當柴油發電機房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儲油間可設置懸掛式滅火設備等其它自動滅火設施,配電控制室按嚴重危險級配置建筑滅火器。
4.3.9室內機械停車庫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火災危險等級按中危級Ⅱ級,持續噴水時間1.0h,噴頭應采用快速響應灑水噴頭。計算系統設計流量時應附加車架內開啟噴頭流量,當僅有1層車架內置噴頭時,計算開啟車架內噴頭數量為8只,當為2層及以上車架內置噴頭時,計算開啟車架內噴頭數量為14只。
4.3.10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建筑,其屋頂機房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確有困難時,可采用其它自動滅火系統替代。
4.3.11噴淋末端試水裝置排水可就近排入污水池、集水坑、排水溝等排水設施,但排水設施的排水量及排水管管徑應滿足現行《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的規定。
4.4其它滅火系統
4.4.1住宅建筑應在公共部位設置滅火器。超高層住宅按嚴重危險級配置、商業服務網點按中危險級配置。
4.4.2醫院內的MRI室、CT室等特殊功能用房可不設置氣體滅火裝置。
4.4.3除重要的多層公共建筑外,設置在其它多層建筑內的變配電室可不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4.4.4汽車庫應按A、B類火災場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汽車庫、停車場應按A、B、E類火災場所配置滅火器,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不低于中危險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滅火器配置應符合現行《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的相關規定;
2在充電基礎設施附近,宜增加配置滅火劑充裝量不小于60L的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或推車式水噴霧滅火器,推車式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不大于30m。
5消防通風
5.1防煙系統
5.1.1建筑高度超過50m的公共建筑中下列部位,當符合以下條件且具備自然通風條件時可采用自然通風系統:
1符合本《導則》3.2.8條規定的裙房(樓)樓梯間及前室;
2當附樓部分與主樓部分之間交界處(在主樓投影線及以外)符合本《導則》3.2.8條規定的防火分隔措施時,附樓部分的樓梯間及前室。
5.1.2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住宅與其它使用功能合建時,當其它使用功能建筑高度不超過50m時,該建筑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具備自然通風條件時可采用自然通風系統。
5.1.3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住宅建筑中,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剪刀梯三室合一)采用全敞開的陽臺、外廊方式時,該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風系統;對應的剪刀樓梯間滿足自然通風條件時,可采用自然通風系統。
5.1.4地下、半地下建筑疏散樓梯間防煙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1公共建筑中,當地下樓梯間不與地上樓梯間共用,地下最底層的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0m,且僅為一層,首層有直接開向室外的門或有不小于1.2m2的可開啟外窗時,該樓梯間可不設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2住宅建筑中,當地下樓梯間不與地上樓梯間共用,地下為一、二層,使用功能僅為汽車庫、非機動車庫和設備用房,地下二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且滿足以下條件時,該樓梯間可不設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1)地下為一層,且首層設有直接開向室外的門或設有不小于1.2m2的可開啟外窗(口);
2)地下為二層,且首層設有直接開向室外的門或設有不小于2.0m2的可開啟外窗(口);
3地下疏散樓梯間除滿足本條第1、2款,或貼鄰下沉廣場且具備自然通風條件等情況外,應采用機械加壓送風防煙方式。
4當地下部分僅為非機動車庫或附屬設備用房時,可與地上部分共用樓梯間加壓送風系統,但在風管穿越非機動車庫隔墻處應采取防火、防回流措施。
5.1.5當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等采用自然通風系統時,可開啟面積按建筑門窗詳圖中標注的可開啟外窗扇尺寸計算窗口面積,且有效開啟面積不應小于可開啟外窗面積的40%。
5.1.6建筑首層由門廳、走道形成的擴大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擴大前室(含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三合一”前室),可采用自然通風的防煙方式。門廳建筑面積大于等于100m2時,其可開啟外窗或開口面積不應小于門廳地面面積的3%;門廳建筑面積小于100m2時,可開啟外窗(開口)的面積不應小于3m2;門廳僅為擴大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擴大前室,建筑面積小于100m2時,可開啟外窗(開口)的面積不應小于2m2。住宅建筑的首層門廳建筑面積小于等于50m2且受條件限制時,開向室外的門可作為自然通風設施,但開門面積不應小于3m2。
5.1.7醫療建筑和老年人照料設施的避難間,當采用豎向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時,系統的計算送風量不應小于該系統所服務的全部避難間同時送風的風量。
5.1.8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采用頂送風時,送風口可采用常開百葉風口加常閉電控閥,其聯動要求應符合現行《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的規定。
5.1.9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當其服務的樓層數小于或等于3層時,前室送風口可采用常開百葉風口,現場應設置加壓送風機的啟動按鈕。
5.1.10樓梯間、前室的加壓送風量采用《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的查表法計算時,子母門(寬度不大于1.2m)可按單扇門考慮,乘以0.75的修正系數。
5.1.11樓梯間、前室的加壓送風量采用現行《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的公式法計算時,相關參數可按以下規定取值:
1當公共建筑各樓層的門數量不一致時,A*N?可取連續N?層的總開啟門截面面積的平均值。
2住宅建筑前室(除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前室合用外),A均可按一個門的面積取值。
3當前室加壓送風系統服務的實際樓層數少于3層時,N?按實際層數取值。
4地下室樓梯間N?值按表5.1.11選取:

5封閉樓梯間的門洞風速v按不小于1.0m/s取值。
6當防煙樓梯間采用機械加壓送風、前室采用自然通風時,防煙樓梯間的門洞風速v按不小于1.0m/s取值。
5.2排煙系統
5.2.1無疏散功能、且周邊采用防火卷簾分隔的樓梯、自動扶梯區域,可不設置排煙設施;當該區域首層(底層)未設置防火卷簾時,應設擋煙垂壁,且其高度不應小于首層(底層)凈空高度的20%。
5.2.2凈高不大于3m的走道,受條件限制時,排煙口底邊高度可低于擋煙垂壁下沿,但不應低于凈空高度的1/2。
5.2.3公共建筑、工業建筑防煙分區的劃分應符合以下規定:
1建筑中的走道寬度不大于2.5m時,其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不應大于60m;走道寬度大于2.5m且不大于4m時,其防煙分區的長邊長度應按走道防煙分區面積不大于150m2確定。當走道包括局部加寬的電梯廳等區域,其加寬后的走道防煙分區總面積不應大于180m2。
2走道、回廊的防煙分區長邊長度按最遠兩點之間的沿程距離確定。
3不規則房間的防煙分區長邊長度按各自然邊長的最大值確定。
4汽車庫防煙分區長邊長度不宜大于60m。
5.2.4計算最小清晰高度時,空間凈高應按下列方法確定:
1對于單層空間,H′取排煙空間的建筑凈高;對于多層空間,H'取最高疏散樓層的凈高。
2具有不規則屋面或階梯式地面的場所,空間凈高H′按各自所對應的折算方法確定。
5.2.5走道、凈高小于或等于3m的房間以及凈高不大于4m的汽車庫,其機械排煙系統的單個排煙口的最大允許排煙量可按排煙口最大風速不大于10m/s計算確定。
5.2.6采用自然排煙方式的丙類、丁類工業建筑,當其建筑空間凈高小于或等于10.7m時,其防煙分區內任一點與最近的自然排煙窗(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30m;當其建筑空間凈高大于10.7m時,該水平距離不應大于空間凈高的2.8倍。
5.2.7公共建筑中,當走道或回廊周圍的房間均設有自然排煙設施時,走道或回廊的機械排煙量可按60m3/(h.m2)計算,且不小于13000m3/h,或設置總有效面積不小于走道或回廊建筑面積的2%的自然排煙窗(口)。
5.2.8住宅建筑中,僅需在走道設置自然排煙設施時,其自然排煙窗(口)總有效面積不應小于走道建筑面積的2%。
5.2.9當一個排煙系統所服務的多個防煙分區的建筑空間凈高不一致時,多個防煙分區的建筑空間凈高均大于6m,或均不大于6m認定為相同凈高;多個防煙分區的建筑空間凈高,其中部分防煙分區的凈高大于6m,部分防煙分區的凈高不大于6m認定為不同凈高。
5.2.10樓面開口最大投影面積小于或等于200 m2的辦公、學校、住宅的中庭,或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300 m2、凈高大于6m且與周圍場所采取防火分隔的門廳空間,當采用機械排煙時,其計算排煙量可按空間體積換氣次數不小于6次/小時且不小于40000m3/h確定;當采用自然排煙時,其自然排煙窗(口)開啟的有效面積不應小于中庭或門廳空間地面面積的5%。
5.2.11公共建筑和工業建筑中的高大空間,其每個防煙分區的排煙量可按現行《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相關公式計算確定。對于非階梯式(水平)地面的場所,采用公式計算排煙量時,其設計清晰高度的取值應在最小清晰高度的基礎上增加不少于1.0m。
5.2.12電影院觀眾廳排煙系統的計算排煙量應按照現行《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的規定并結合本《導則》第5.2.11條計算確定。
5.2.13醫療建筑中建筑面積50~100m2的潔凈房間的排煙設施可設于與之連通的公共區域(如潔凈走道、清潔走道等)。相應公共區域的防煙分區面積應附加與之連通的最大一間潔凈房間的面積。
5.2.14四層及以上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面積小于50m2的房間可通過走道排煙,排煙口可設置在疏散走道;排煙量應按《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2017第4.6.3條第3款計算。
5.2.15以下場所可不設置排煙設施:
1當外廊敞開面積不小于該外墻總面積的25%,敞開區域均勻布置且其長度不小于外廊邊長的50%時;
2當架空層敞開面積超過該層四周外墻體總面積的35%,敞開區域均勻布置在外墻上且其長度不小于架空層周長的50%時;
3水泵房、空調通風機房、變配電室、柴油發電機房、燃油(燃氣)鍋爐(機組)房、制冷機房等無人員經常停留的機電用房(有人員值班的且面積大于50m2的控制室除外);
4游泳池(水池區)、桑拿室(水區);
5浴室、衛生間;
6設置了氣體滅火、超細干粉滅火、細水霧滅火等全淹沒系統的場所(防護區)。
5.2.16商業服務網點中地上商鋪設有直接對外的疏散門時,其高于儲煙倉下沿的部分可計入自然排煙窗(口)計算面積,其有效面積計算應符合《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2017第4.3.5條規定。
5.2.17補風系統設置要求:
1自然排煙系統應采用自然通風方式補風;
2機械補風系統與機械排煙系統的聯動方式應為補風風機后開先關,或同時關閉;
3采用機械方式排煙和補風時,如當補風口低于排煙口垂直距離大5m,水平距離可不作限制。
5.3其它
5.3.1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和機械排煙系統按照現行《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規定的豎向分段獨立設置時,“每段高度”是指系統服務樓層范圍的建筑高度,可不計入高出屋面部分的高度,不包括系統服務以外的建筑。
5.3.2當加壓送風系統或消防補風系統的進風口與機械排煙系統的排風口位于建筑不同立面時,其間距可按以下方法確定:
1當建筑兩個立面不相鄰時,進、排風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m,或垂直距離不應小于3m。
2當建筑兩個立面相鄰且兩個面之間外夾角大于或等于225°時,則兩者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0m,或垂直距離不應小于3m。
5.3.3采用輕型鋼結構體系且受條件限制無法在屋面設置風機房的建筑中,屋頂排煙風機可直接設置于室外,但其周圍至少6m范圍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5.3.4加壓送風機的壓出段風道及排煙風機的吸入段風道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應采用土建風道;補風機的壓出段風道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加壓送風機或補風機的吸入段風道及排煙風機的壓出段風道可采用土建風道,但其中水平風道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土建風道應采取措施保證內壁光滑、密閉,確保送風或排煙效果。
5.3.5風管不應穿越樓梯間、前室、避難間(區)、避難走道。當受條件限制,必須穿越時,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所穿越的防火分隔。
5.3.6當自然通風和自然排煙窗(口)直接開啟裝置的手柄高度高于1.8m時,應在距地1.3~1.5m處設置電控、氣控、機械控制等手動開啟裝置。
5.3.7公共建筑中,地上廚房設有不少于2個、每個開口面積不小于1.2 m2的常開通風窗(口),其總通風面積不小于該房間地板面積的10%時,可不設置事故通風系統。
6 消防電氣
6.1消防電源及配電
6.1.1當消防負荷等級為二級及以上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電梯機房的專用供電回路應引自低壓總配電室分配電室。當消防負荷等級為三級時,消防設備可由一臺變壓器的專用回路供電,或由該建筑分配電室(含本建筑總配電箱)的專用回路供電。
6.1.2消防負荷、非消防負荷的配電線路共用電氣豎井敷設時,應分別布置在電纜豎井兩側,且消防配電線路應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當非消防負荷配電線路的阻燃等級提高一級時,消防配電線路電纜也可選擇滿足具體項目要求的有機絕緣類耐火電纜。
6.1.3負荷等級為二級及以上的防煙和排煙風機房的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內或所在防火分區的配電箱內設置自動切換裝置。防煙和排煙風機房的備用照明、插座電源回路可就近引自機房內的雙電源自動切除防火卷簾、電動擋煙垂壁、常開防火門、消防排水泵、應急排煙窗、應急排煙排熱設施、無機房消防電梯等消防設備控制箱可安裝于現場外,其余消防設備控制箱應安裝在機房或配電間內。
6.1.4用于防火分隔且按一、二級消防負荷供電的多個防卷簾,當涉及3個及3個以上防火分區時,應由防火卷簾控制箱所在防火分區的配電間采用專用回路供電。
6.1.5當柴油發電機房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發電機房的配電柜(箱)、控制柜(箱)宜設在單獨的配電間、控制間內,當確需設置在同一空間內時,配電柜(箱)、控制柜(箱)的防護等級不低于IP55。
6.1.6當消防風機房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設置在同一空間內的配電柜(箱)、消防配電線路與非消防配電線路應分別敷設,當采用橋架敷設時,不應敷設在同一橋架內(包括內部設置隔板的橋架)。
6.1.7采用機械通風的自備柴油發電機房,當柴油發電機組啟動時,應連鎖進、排風機開啟。
6.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6.2.1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非消防電梯轎廂內應設置能直接與消防控制室通話的專用電話,符合下列規定時,可利用電梯轎廂內的“五方”對講電話兼作專用電話:
1電話主機應設置在消防控制室;
2電話線路的選型和敷設應符合現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GB 50116的相關規定。
6.2.2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當設有防火卷簾、電動擋煙垂壁、常開防火門時,其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于防火卷簾,可采用溫控釋放裝置控制防火卷簾下降,或選擇自帶火災探測器的控制器,火災探測器設置在防火卷簾兩側,由其自帶控制器控制防火卷簾下降;
2對于電動擋煙垂壁,可選擇自帶火災探測器的控制器,火災探測器設置在擋煙垂壁兩側,由其自帶控制器控制擋煙垂壁下降;
3對于常開防火門,可選擇自帶火災探測器的防火門監控器,火災探測器設置在防火門兩側,由其自帶控制器控制防火門關閉。
6.2.3應急排煙窗的開啟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能通過現場控制箱的控制按鈕手動開啟;
2應能在消防控制室手動開啟;
3可采用本樓梯間內,最上一層和一層以上任一層感煙探測器報警信號的“與”邏輯組合作為聯動觸發信號,由消防聯動控制器聯動開啟。
6.2.4按規范不需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學生宿舍建筑,應在建筑內設置火警報警裝置。
6.2.5消火栓按鈕的設置應滿足下列規定:
1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或建筑群,消火栓箱內設置的消火栓按鈕,應接入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火栓按鈕僅用于發出報警信號;
2對于建筑物內、建筑群均無消防控制室時,消火栓按鈕信號應接入消防水泵控制箱起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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